WTO是一个由135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职能组织世贸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制定国际经贸规则;监督各国对市场开放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执行;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基本运行规则1.自由竞争规则。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实行自由竞争,排除行政干预和垄断。2.关税减让规则。缔约国之间互减关税,即一国对另一国产品征收的关税,应自动地运用于所有其它缔约国同类产品的进口。3.非歧视性规则,主要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给另一缔约国的贸易条件、优惠、特权等应一律运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得有差别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在税收、运输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不得歧视。4.取消数量限制规则。指缔约国对进口的产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规定外,不得以配额和许可证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5.公平规则。当一缔约国发现另一缔约国对其出口的产品实行补贴或以极低价格倾销,使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遭受损失时,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6.协商规则。当缔约国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互相报复。7.透明度规则。缔约国涉及对外经贸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包括财务、价格、税收、运输、保险、检验、展览和加工等政策法规,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深圳特区报》2001.2.19)